(1) 於本國中央或地方正式法人登記立案滿三年,其章程以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為組織任務之團體及機構可提出申請;恕不接受個人、學校、醫院提案申請,亦不接受公關單位、表演團體等營利單位代為提案申請。
(2) 申請單位前一年度經費支出高於新台幣100萬元、低於3,000萬元。
(3) 每單一法人提案以1案為限,分支單位應由總會/主事務所統籌提出申請。